時間:10.25(六)晚間7:30-9:00
主講:張智皓(中正哲研所博士生,《今天學哲學了沒》作者)
主持&與談:王子面(哲思台灣節目主持人)
費用:150元{會員當次購書享全店書籍85折優惠;非會員當次購書可享全店書籍9折優惠,並可成為會員;其他商品皆95折優惠 ;特價品不再折扣}|小小志工、卡卡會員免費入場
地點:小小書房.小小café
新北市永和區復興街36號
(捷運頂溪站1號右轉,第一個洞右轉直走1分鐘)
電話:2923-1925
smallidea2006@gmail.com
沙貓貓說:為了這一場座談,我先上臉書問了大家「贊成/不贊成」安樂死。問這句話之前,對於安樂死我自己有一些疑惑,因此,一邊整理大家的回覆,一邊也搜尋著相關資料,其中,發現有一部紀錄片,是英國BBC所製作,跟隨知名作者Sir Terry Pratchett訪問幾位尋求安樂死的人們拍攝而成的《死亡處方籤》。這部片子提醒了我自己對於安樂死的無知與非常淺薄的認識。Pratchett開始這趟訪問,是因為他自己在64歲時被診斷出阿茲海默症,因此,他在想,如果有一天他無法再面對自己的病症時,他是否能夠決定自己該怎麼死,要如何死?
但,在英國,安樂死並未合法化,協助他人自殺或自殺未遂,都是屬於刑事犯罪。因此,倘若Pratchett希望可以決定自己的死亡,他就只能到安樂死合法的國家,如瑞士,從1941年就通過安樂死合法化。Pratchett主要訪問的,即是瑞士一間知名的協助安樂死的組織,叫Dignitas(片中譯為「尊嚴」)。即便是安樂死已經合法化的瑞士,像Dignitas這樣的組織存在著爭議,此外,對於安樂死是否合法化,也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贊成。
這一個議題牽涉到的範疇極廣,在哲學、倫理學、法律、醫療、宗教等領域,都存在著爭議。目前,在台灣屬合法範疇的,是依據2011年立院三讀通過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修正案:若病患經確診為「末期病人」,且由最近親屬簽署《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》,醫師就可移除呼吸器,屬「消極安樂死」合法化。但若像是瑞士Dignitas診所提供藥物,讓患者服用達到安樂死的,或是由他人協助注射致命藥物死亡的,即便是受到當事人囑託或同意,依舊違反刑法第二七五條「加工自殺罪」。而事實上,被稱為「積極安樂死」或主動安樂死的,全世界合法的國家非常少。
這是為什麼呢?而「消極安樂死」跟「積極安樂死」之間的差異為何呢?這一場座談,乃是由「哲思台灣」所主辦,哲思台灣是一個由個人發起(王子面)的線上廣播節目,這是它第一場在實體點舉辦的分享活動。第一場所選的題目就爭議十足,而面對高齡化台灣,這個議題,我想確實也該有更多的討論與發酵,歡迎一起參與。
講者講綱:
傳統上,多數人認為積極安樂死屬於「殺死他人」之行為,而消極安樂死屬於「任他人死亡」之行為,因此,前項行為有較高的道德疑慮,後項行為則相對較低一些。如果這兩種行為都是道德上錯的,那麼「積極安樂死」錯的會比「消極安樂死」更多。當然,這樣的說法也與「積極安樂死是道德上錯的行為,消極安樂死則是道德上被許可的行為」相容。
在這次的對話中,我會嘗試說明當安樂死做為一種醫療選項時,積極安樂死與消極安樂死並非分別屬於「殺死他人」與「任他人死亡」兩種行為,而是會歸屬於同一類行為。至於它們會歸屬於哪一類行為,則必須仰賴於我們採取何種判準(我會在這次的對話中檢視三種常見的判準:因果、權利、意圖)來區分「殺死他人」與「任他人死亡」這兩種行為。
如果我們發現不管根據哪一種判準,這兩種安樂死其實都會歸屬於同一類行為,那麼,我們就有比較強的理據主張這兩種安樂死其實沒有道德差異。換言之,如果我們認為消極安樂死是道德上許可的行為,那麼我們也必須同意,積極安樂死是道德上許可的行為。
註:
1.積極(主動)安樂死:注射致命藥物,破壞患者身體機能而導致死亡。
2.消極(被動)安樂死:拔除維生器材,讓患者無法獲得醫療協助而死亡。
講者:
張智皓
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、經濟學系雙學士,現就讀於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班,主要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、應用倫理學。曾主辦「中正清華哲學研究生論文發表會」,也曾在「首爾哲學研究生研討會」發表論文。熱中哲學教育,關注社會議題。與研究所同學合組「簡單哲學實驗室」,多次擔任哲學營隊與講座之講師,致力於用簡單清晰的語言談論哲學議題,推廣哲學教育。著有《今天學哲學了沒》(商周出版)。
主持人:
王子面
台大哲學系、法律系雙主修
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
哲思台灣主持人、製作人
《圖解哲學》作者